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2009/2/23 16:39:39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9]2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23
实施时间:2009-03-01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京会协[2007]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 中注协、市财政局监督处、法制处、窦铮副局长、张剑平代理会长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北京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北京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北京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北京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