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会未发行项目需补工作报告及底稿
2009/3/31 8:38:54

  发行体制改革中的保荐制改革部分正在推进。
  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两项规则,要求在保荐书外增加保荐工作报告,详细说明保荐书中的结论性意见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推理的过程,交证监会作为审核必备材料;同时对保荐工作底稿提出更严格的新要求,保荐机构留存作为备查材料。
  “这是完善保荐制的具体规定,为了保证保荐工作的质量、规范业务,也为今后保荐业务的监督和检查提供基础。”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两规则将于4月1日起实施,此日期之后申报的IPO材料中,必须有保荐工作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过会未发行的项目属于“在审项目”,按目前的安排,所有在审项目均须补报保荐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在IPO尚未开闸的情况下,所有过会项目均须重新审核此材料。
  新增保荐工作报告
  在名为《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文件中,明确要求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实际上,在过去的保荐制中,也有要求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但证监会的调研结果显示,过去发行保荐书只有结论性的意见,通常包括几个部分,如发行人的介绍,保荐代表人、项目代表人、保荐机构和发行机构是否有关联关系,内核情况,按照保荐办法要做相关的承诺以及对发行人重大风险和问题做揭示等等。
  “在实践中,有的发行保荐书慢慢变成一个简单发行条件的罗列,内容比较空,缺乏对问题的深入分析,也未提示问题解决的过程,没有得出结论性意见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推理的过程,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发行保荐书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前述相关负责人说。
  因此在此次改革中,要求保荐机构不仅要提供编制发行保荐书还要提交工作报告。
  其中发行保荐书仍然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结论性意见,而工作报告则需要保荐机构全面说明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包括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前述负责人介绍,工作报告的内容偏重两方面,一是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过程要记录下来;二是在此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有哪些风险和问题、有哪些发行上的障碍,这些风险问题最后怎么落实、如何解决的,要讲得很清楚,“使发行保荐书有事实和法律做支撑,同时可以看出保荐机构是不是勤勉尽责。”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侧重于过程,发行保荐书侧重于结果,二者共同反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前述负责人说。
  当然,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保荐书仍然是需要披露的,但工作报告则只需提交证监会作为必审材料的一部分,而不做信息披露。
  严格工作底稿
  保荐中的工作底稿制度此前已有规定,此次新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加强了对保荐工作底稿的规范,以促使保荐机构确实可以发挥把关的作用。
  业内人士透露,保荐机构都会按照要求制作工作底稿,但相当数量的工作底稿制作简单流于形式,基本上是从发行人处获取的材料汇编与罗列,相关内容之间缺乏逻辑关系,看不出来工作底稿和发行保荐书以及整个申请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无从判断其勤勉尽责的情况。 

  “这一次我们出台工作底稿的指引,希望保荐机构把尽职调查的情况、整个内控程序的情况、走访相关机构的情况,还有对招股说明书的验证等内容都记入工作底稿,跟信息披露的文件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前述负责人说。
  《指引》列明工作底稿至少要包括11项内容,如保荐机构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对发行人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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