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贷款利息征税为何引发轩然大波
2009/2/6 21:05:28

  “如果将境外贷款利息征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算起的话,那我们大概要缴纳140万美元的税。”某韩资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表示。
  2008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经在网站上公布,就在国内银行界掀起了轩然大波,36家外资银行联名递交呈请书,希望推迟此项规定的实施。
  在全球金融市场处境艰难之际,出台此项规定,遇到阻力是必然的。而对于国税总局缘何出台这项税收规定,又为何将征税起始时间设定为2008年1月1日,外界猜测声四起。
  
  外资银行叫苦
  国税总局出台的这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因此,无论是对内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来说,相关业务的收入实际上都减少了,对银行的资金流也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但相对于内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反映是比较激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对境外借贷的依赖性不同,内资银行所受的影响相对会小一些。
  据某欧资银行一位业务主管介绍,仅是全球金融危机对外资银行的影响就已经很大了,更何况又加上这项规定。而据记者调查,金融危机后,资金从外资银行向内资银行的回流现象比较明显,外资银行业绩受到一定影响。
  “国税总局此次规定的出台,对外资银行的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像我们这样以企业业务为主的银行来说。”上述韩资银行高管说。目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是通过零售、参股控股等方式来获得利润,因其网点较少、管理收费高等因素,始终无法在境内开辟有效的融资渠道。
  据杨志勇分析,外资银行“叫苦不迭”的原因还在于,金融危机后,曾被视为国际银行经营典范的一些银行也出现了亏损,这给一些国际性银行的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就花旗而言,其在美东时间1月16日公布的第4季度财报中显示,花旗第4财季亏损82.9亿美元,而这已是花旗连续第5个季度报亏了。
  
  公平主义之争 

  一项政策或者规定的实行,不管是中资还是外资,在实施上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因为各家银行主营业务的差异,造成对各家银行影响的不同也是正常的现象。外资银行在本土生存的时间较短,目前业务发展的量还不是很大,所以,仍处于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受政策性影响较大的阶段。
  该项规定一出台,就被外资银行“指控”为相关部门对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两种待遇。但与此同时,很多专家纷纷表示,在此之前,免征此项税款,对于境外贷款数额少、成本相对较高的内资银行来讲,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国际 税收系系主任张京萍介绍说,该项规定属于我国对外国居民在我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不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当时免征所得税的目的在于吸引外商投资。
  上述韩资银行高管指出,在这项规定出台以前,他们已经有所预感,因为从去年开始,短期外债就在一直减少,而外资银行经营面临困境也是早就存在的事实。同时,他也提到,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外资银行的信用度大打折扣。“除了一些比较知名的外资银行外,因对外资银行缺乏了解,在很多客户眼里,中小型外资银行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该韩资银行高管说。外资银行已然面临的窘境,也是外资银行对此规定有所抵触的原因之一。
  张京萍分析,“国税总局该项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是对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解释。2008年前是内外两套企业 所得税制,‘两税合一’后,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外企过渡性优惠除外),因此,这一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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