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 19种票被取消或简并
2008/11/12 9:48:2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我局近日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厦地税发[2008]141号)。 
  据悉,此次调整中,我局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发票,保留8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发票,保留6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简并修订后,我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取消、保留、增设发票票种目录见附件1)。  
  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新增设的《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为定额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部分保留的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 
  新版的《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简并后取消的10种交通运输业发票和13种服务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简并后发票的适用范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报关代理、餐饮足浴、美容美发以外,从事代理、旅店、旅游、仓储、租赁(不包括私房出租)、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二)《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原使用《厦门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厦门市停车场定额发票》、《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定额发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该发票不适用于餐饮、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海运业运输、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四)《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中原使用《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不包括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厦门市水路客运定额船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五)《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1元、2元版面)为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简并前后一览表 
交通运输业(发票行业代码为1) 
简并前(18种发票) 
简并后(10种发票) 
序号 
发票名称 
序号 
发票名称 
版面金额 
联次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电脑版 
5联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电脑版 
3联 

厦门市铁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厦门市铁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万元版 
5联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电脑版 
4联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电脑版 
4联 

厦门市出租汽车税控机专用发票 

厦门市出租汽车税控机专用发票 
电脑版 
1联 

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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