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跨国企业该注意什么
2009/2/9 11:42:21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至此,中国在反避税调查和处理上拥有了包括法(《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一方面为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那么,《办法》规定的关键点有哪些?将会对在华跨国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跨国企业应该采取什么必要措施来降低潜在的风险?
  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与过去某些实务中以僵化的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管理所不同的是,《办法》在各个层面上强调了关联交易定价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根据《办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办法》规定,相互抵消的交易,原则上将会被单独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各自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将抵消交易还原并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做法,无疑将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分析负担。此要求除了在所得税方面外,还可能产生间接税和海关关税的问题。例如,如果两项涉税交易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营业税税率,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额外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税负。
  实践中,除非上述交易可被合并,税务机关通常会对各项交易逐项评估,而不仅仅是基于企业的总体利润水平。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交易所包含的经营活动紧密相联时,税务机关才允许将上述交易进行合并分析。因此,若企业不同部门之间(按产品或者交易类型区分)的利润率差距甚远,即使该企业整体在中国可能保持了不错的利润水平,也仍然存在转让定价的风险。
  《办法》第十章还规定了一般反避税管理条款,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收协定的、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很明显,一般反避税条款着重强调了对交易安排中合理商业目的的考察。因此,在涉及中国企业的纳税时,跨国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如何证明其交易安排的商业理由与经济实质。 

  同期资料:提前准备,妥善保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首次明确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除《办法》中提及的3类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保存10年。其中,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此外,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同时递交9张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企业须按表格要求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于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在实务处理中,由于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度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准备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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