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015/3/22 19:39:49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它是通过在生产经营中的持续 使用而产生收入收回投资,所以应该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内采取 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摊其成本。但是企业也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 而不准备再持续使用这些固定资产而欲以出售的方式回收其账 面价值,这时它已经不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确认的 要求,这样其会计处理势必与固定资产有所不同。针对这种情 况,《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提出了“待售固定资 产”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原则,这使得固定资产相 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更加细致合理,固定资产的定义更加准确。 但是,在工作中,具体会计准则有关“待售固定资产”的一些规 定依然让人感到比较困惑,影响了准则的可操作性,以下本人 就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进行阐述。
  一、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待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同时,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财政部财会[2007]14号“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规定“企业对于持 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 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 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 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 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 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 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 的合同权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例如:A企业持有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560万元、已提折旧
140万元,该企业2008年8月10日因转产等原因经董事会决议进 行处置、并于B企业签订了转让协议,规定2009年2月30日前将该 固定资产交付B企业完成转让。该项固定资产2008年8月10日的 可回收金额为35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解释第1号的 相关规定,其会计处理应该是:
  (1)2008年8月10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  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700  000
  (2)2008年8月该企业停止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有关“待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不妥 之处及建议
  1.混淆了“待售固定资产”与“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 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 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 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 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 确认。
  按照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待售固定资产”应满足的 三个条件之一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 议”。
  也就是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待售固定 资产”应该属于处于转让的处置状态,只是还未处置结束。在 这种情况下,对“待售固定资产”规定不同于处于“处置状态固 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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