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2011/8/22 14:4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 任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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