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放开会计师广告
2010/10/28 11:4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笔者认为,此乃过度规制,不利于会计服务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进,完全有放松的必要
我国放开会计师广告,不应是自由放任,而是必要规制之下的放松。规制的基本目的,就是确保公众获得真实的、不具欺诈性的信息。换句话说,只要会计师的广告不涉及虚假或误导,可以采用任何媒体发布。应当被禁止的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信息包括:对法律和事实误述的信息;省略了必要的事实陈述的信息;可能使客户对会计师所取得的结果抱不切实际希望的信息;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会计师可以通过违反法规的手段取得客户所期望的结果的信息;会计师没有根据的将他本人的会计服务与他人的会计服务进行比较的信息,等等
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广告被相关法律和规章明文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笔者认为,此乃过度规制,不利于会计服务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进,完全有放松的必要。

我国有关法规对禁止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广告的理由未作出明确说明,但透过其他国家的禁止依据及支持者的阐发可清楚地看出其潜台词,那就是:广告可能损害会计师专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会计师广告具有难以避免的误导性;广告可能增加客户的负担;会计师广告会形成严重的市场准入障碍;广告可能对会计师服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等等。然而,这些禁止会计师广告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关于广告对会计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影响,禁止论认为:专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关键是这一行业所产生的自豪感。价格广告所带来的是商业化,必然破坏会计师的尊严感和自爱。市场的混乱将对会计师的职业定向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将破坏会计师谋生需要和无私服务之间的微妙平衡。广告还会破坏客户对会计师的信任。一旦客户认识到会计师是出于营利动机,他对会计师的信任??即会计师是为客户服务的??就会遭到破坏。广告还会玷污会计师的公共形象。这一禁止会计师广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广告与专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沦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禁止论的核心观点是会计师必须向客户隐瞒其现实生活的事实,即会计师要靠执业而谋生。事实上,会计师和客户都不会进行这种自我欺骗,他们往往会就服务费问题作出明确约定,而这也是有关法规所要求的。广告将破坏会计师社会形象的认识也令人怀疑。许多专业服务机构与人士也做广告,而这些职业并不被认为缺乏尊严。事实上,不做广告可能说明的是会计师没有走出去服务于社会。
关于会计师广告的误导性问题,禁止论认为:会计师的服务在内容上和质量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个人化特征,这使得难以在广告的基础上对会计师服务加以比较。此外,会计师广告会强调不相关的因素,而不能说明相关的技能因素。因此,会计师广告的误导性难以避免。
这一禁止会计师广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受到规范的会计师广告并不是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误导性。尽管会计师提供的一些服务是独特的,但是会计师进行广告的一般是常规性的服务。当会计师在广告基础上提供必要服务的情况下,这些广告并不必然具有误导性。虽然广告确实不能为选择会计师提供全部信息,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借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但是禁止广告是对客户知情权的剥夺,只能限制客户所能获得的信息。此种禁止论的实质就是认为公众不能认识到广告的局限性,因而最好让公众蒙在鼓里,而不是让他们知道正确但不完全的信息。这低估了公众的能力。公开更多的信息可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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