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刍议
2010/10/20 15:47:38
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总会计师”开始在我国企业中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定位”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巨大偏差。
为纠正这种现象,笔者于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题为《加强总会计师管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指出当时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没有位”,一些企业不按相关法规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二是“不到位”,一些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不让其进入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也就是不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只是执行层;四是“排末位”,总会计师在执行层中排在末位并只对总经理负责。
故此,笔者在提案中建议:(1)修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改称为“首席财务官”,以纠正对总会计师只是“记账算账的总管”的误解;(2)规定总会计师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聘任或解聘,并对出资人和股东负责(即作为董事,与其他董事一道聘任)。明确首席财务官是企业最高决策层成员人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3)对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或制定颁布《首席财务官条例》取而代之;(4)借鉴美国SOX法案,把首席财务官提高到与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首席行政官)同等法律地位,将首席财务官“职业化”。
7年过去了,尽管目前国内的“法定”名称还是“总会计师”,但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已发生了变化,提案中的前三则建议已基本被采纳。
首先,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总会计师是“行政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条例中的“行政领导”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执行层”,尽管还不是“决策层”(如董事会)。此外,条例第4条“行政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置全重叠的副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使总会计师无法担任“高管”中的副职,如副总经理。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217条),且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47条)。这是迄今在立法层面对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财务负责人”的“最高”定位,使总会计师在公司中的地位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
其次,2006年央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由此可见,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有所上升,明确是高管中的“副职”,如副总经理等。
然而,上述变化并未彻底解决总会计师“不到位”和“放错位”的问题,总会计师在现在企业中的“定位”仍有以下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第一,现行法规已明确总会计师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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