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然人税收治理的路径探析
2020/8/19 15:00:4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就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地产税立法指明方向,并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我国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当前全球经济深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国为“助复产促发展”,主要针对企业“减税费优服务”。在此背景下,加强和完善自然人税收治理更凸显其迫切性。
    一、自然人税收与强化税收调节
    (一)概念界定:何为自然人税收
    自然人是指自然状态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世界各国(地区)民法均将自然人作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法律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均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如果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即为个体工商户2。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把自然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称为自然人税收,而把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称为企业税收。根据党中央相关决定精神,并结合税收特征属性和已有相关研究,本文将自然人税收界定为自然人纳税人缴纳的直接税,即自然人直接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所以现阶段自然人税收主要体现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立法推进中的房地产税(自然人缴纳部分)。
    (二)加强自然人税收治理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强化税收调节在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显然,自然人税收应担负起强化税收调节的重任。理论上而言,所有税收最终均由自然人实际负担。强化税收调节首先要准确衡量自然人的纳税能力。最能反映自然人纳税能力的标志是收入、财产、消费等信息,以此为税基分别征税,即形成所得税、财产税、货物和劳务税。相比具有累退性的间接税(通常为货物和劳务税),自然人缴纳的直接税(通常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难以转嫁税负,更易实现量能负担原则,从而具有遏制两极分化的功效。可以说,自然人税收是一国税收调节能力强弱的关键。
    实践中要真正实现自然人税收的调节功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然人税收制度完善,具有累进性;二是自然人税收比重高,为主体税种;三是自然人税收征管能力强,纳税人遵从度高,税制运行不走样。目前,我国自然人税收整体调节能力有待加强,有研究显示,我国再分配调节能力主要来自转移支付,税收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不到10%。故此,笔者认为,应加强自然人税收治理,以增强税收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二、加强自然人税收治理的时代契机
    (一)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渐成社会共识和全球趋势
    第一,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渐成社会共识。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可缩小居民间、区域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平衡充分发展,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地产税立法均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的社会呼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当前全球战“疫”形势增强,激发了我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情感,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的社会共识。
    第二,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已成为全球趋势。随着全球普遍出现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各国纷纷强化自然人税收调节。近年来,美、日、德、英等国普遍提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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