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案例
2015/3/20 21:02:23

      A公司所属行业为新闻资讯和广告传媒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发布网络新闻,促进对外宣传工作;网站管理与维护、网络新闻提供、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研究开发、网站建设策划、相关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发布服务。
  一、鉴证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鉴证过程中通过审阅会计报表、检查财务会计账簿凭证、实地核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核对重大收入及成本费用合同、索取并查阅政府拨款文件、核对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截止12月31日),对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待摊费用、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重大变化进行关注,与公司有关领导进行沟通,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财务人员,发现如下问题:
  1.大额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留归企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审核A公司鉴证年度新增固定资产以及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等账面增减金额及核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确认A公司鉴证年度将使用财政补助建设的网站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同时转销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财政补助3,208.4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及拨付政府补助部门也确认了用政府补助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事项;由于未能提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A公司虽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规定,应并入鉴证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鉴证意见,将使用财政补助3,208.40万元购建的资产转入公司自有资产的并计入资本公积构成接受捐赠,应计入鉴证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2.支付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公司“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明细账并抽查会计凭证和货币资金支付资料,发现公司除代付上级拨入的离退休经费支出外,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支付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取暖费、过节费等各类补贴支出367.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汇算清缴要求,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鉴证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鉴证意见:将支付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支出367.04万元调增鉴证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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