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建设性税制”改革
2021/1/21 10:56:30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工业革命的完成和现代化的发展,英国国民财富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有数据显示,1905年,英国占人口1%的富人拥有全部社会财富的55%,而占人口33%的穷人却只拥有财富的1%。受重商主义和自由放任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影响,英国传统税制很少强调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税收主要用来为政府筹集收入。为缓解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革除传统税制的弊端,英国政府提出了“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旨在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在英国,税收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不大。据统计,1894-1895年,英国间接税比重高达54.6%,直接税占比为45.4%。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具有累退性,税收负担大多落在社会中下层收入者的身上。列宁曾经这样评价间接税:“间接税是最不公平的一种税收,因为穷人的间接税负担要比富人沉重得多……富人愈富,而他从自己收入中缴纳的间接税就愈少。”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传统税制结构,引起广大中下层民众的不满和抗议。同时,伴随着英国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这种税收结构已不能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由此,英国实行“建设性税制”改革,提高直接税比重。到20世纪初,英国直接税所占比重首次超过间接税。据统计,1901-1902年,英国直接税所占比重开始超过间接税,分别占52.5%和47.5%。至1912-1913年,直接税所占比重达57.6%,间接税则占42.4%。此后,英国直接税比重一直高于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左右。
除了提高直接税比重,改革税收结构,英国政府还实行了累进征税原则,对收入所得实施区分征税,其中遗产税和所得税改革最为典型。
英国遗产税开征于17世纪末。到19世纪末,遗产税虽有征收但占比很小,且未实行累进征税原则。为改变遗产税的这一状况,发挥遗产税筹集收入和调贫富促民生的社会功能,1894年,财政大臣哈考特对遗产税进行改革,首次引入累进征税原则,按遗产数额划分税率等级,基数越大,税率越高,纳税额就越大。改革后的遗产税税率从1%到15%不等。哈考特的遗产税改革“是历史上的里程碑——对19世纪英国公共财政作出了重要贡献”。继哈考特遗产税改革之后,20世纪初,英国又进行了所得税改革。1907年,区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劳动所得,且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所得另外征收附加税。1909年,所得税实行累进征收原则。所得税的区分征收和累进税制原则的实行,意味着个人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纳税越多。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提高。据统计,1911年,英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2%;1922年则上升为45%,成为征收额度最大的税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能够有效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一定程度上改善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提高直接税比重,对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进行改革,是英国政府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强化税收调节功能的重要标志。此后,英国又多次改革税制,基本形成了包括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现代税收制度。在这一现代税制体系中,英国完善和加强了税收法定、议会主权、纳税人利益至上等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税收的法律约束,明确了税权归属,阐明了税收的分配和效用。
英国政府所实行的“建设性税制”改革,缓解了贫富差距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改善和提高。但是,在强调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忽视税收效率功能的问题。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党政府为实现公平开征利润税,税率曾一度高达50%,因此遭到英国工会联合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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