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7/17 9:4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右侧“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后)。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
 
  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除“本期已缴税额”“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限”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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