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交流】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界定研究
2020/6/18 10:52:01

【摘要】2016年施行的《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了评估人员不得签署、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但是,什么情形认定为虚假报告?如何界定虚假报告?谁来界定虚假报告?等等,直接牵涉到资产评估法的顺利实施,更牵涉到行业如何监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何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本文从“虚假”的词语释义出发,根据相关领域“虚假”的法律规制,研究界定“虚假”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中的判决案例界定“虚假资产评估”及存在的问题, 进而结合《资产评估法释义》和资产评估准则探讨界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将其与虚假资产评估、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无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虚假陈述等等做了辨析。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广泛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虚假 虚假资产评估 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一、相关领域“虚假”的法律规制
在《辞海》、《新华字典》中,“虚假”均被解释为“不真实的”,英文翻译为 false,《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not  real”。由此认为,“不真实”是中外词典对“虚假”一词的一致解释。而“真实”在《辞海》中的释义为“真确实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为“与客观事实相符合”,“real”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actually existing or happening and not imagined or pretended”。据此,虚假的词语解释可展开描述为:不真实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合。
现行法律规制视角看,不同领域,不论是行业自律规范、行政监管,还是司法审判,对“虚假” 的判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违背事实真相。然而,在认定“虚假”的过程中,却各有侧重。比如:在商品消费领域,虚假主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借助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出于故意或过失,对自己商品或服务作出的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在司法诉讼领域,“虚假”包括虚假破产和虚假诉讼等,虚假破产罪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捏造本不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包含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完全虚构和对不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歪曲两种情形),骗取法院的信任以获得法院的有效判决,从而损害诉讼相对方或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诉讼。在证券领域,“虚假”主要是指虚假陈述,《证券法》中明确禁止各类主体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因未勤勉尽责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以下几点:(1)各领域除满足“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外,商品消费领域的“虚假”更侧重“引人误解”,司法诉讼领域更侧重“主观故意”和“结果侵权”,而证券领域则更侧重“未勤勉尽责”与“重大性”标准。(2)各领域“虚假” 认定标准与角度尽管不同,但任何领域的“虚假”都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责任主体因素,不同的行业领域,对应着不同的责任主体;二是客体因素,指“虚假”本身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便一些行业领域(如商品消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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