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7 15:11:25
   
财社〔2017〕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民政部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中央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民政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部审核下达地方。
  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口、区域、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地方后,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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