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2017/12/21 10:39:57
      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7〕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运营和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目前部分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供给不足问题。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有利于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部署,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改善服务、保障民生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合理定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公益性行业,公共财政应当加大投入。
  综合施策。综合采取安排财政资金、划拨政府资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
  绩效导向。发挥好现有政策对于国有资本向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
  完善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将相关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主要形式
  (三)鼓励中央企业对节能环保、科研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各地可根据发展实际,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
  (四)按照预算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政府资产等,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更好地在公益性行业发挥作用。
  (五)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六)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国有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促进实现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
  (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吸引国有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管理与效率。
  (九)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运营。
  三、保障措施
  (十)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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