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9/5 17:01:39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7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制定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根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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