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 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2017/7/3 14:14:37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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