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5/27 9:34:57
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
2017年第14号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2.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3.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 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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