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7〕30号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7/5/27 9:25:42
      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7〕3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区)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等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以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打牢农村产品“上行”基础,培育市场主体,构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示范地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模式,不断扩大示范效应。
  把握精准,助力扶贫。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精准扶贫“绣花”的本领。
  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择优选拔,整体推进。实事求是,对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方式选择示范县。适应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工作需要,鼓励地方整体推进,促进物流、市场、品牌等资源的集约和整合,提高市场运营和行政管理效率。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电子商务在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助力扶贫攻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地区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电商培训人数3000人次以上。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受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目标。
  三、示范范围
  2017年,综合示范工作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国家级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纳入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的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等重点贫困和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鼓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采取地级市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申请整体推进的地级市应与辖区内尚未支持的所有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沟通一致,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势,且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尚未支持的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其他符合条件且所在地级市未采用整体推进方式的县,仍可采用以县为单位推进的工作方式。
  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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