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7〕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5/15 12:02:3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30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协助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水利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地方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具体样式详见附1)。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水利部审核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所在省区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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