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7〕8号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5/8 9:56:49
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农办〔2017〕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7号)要求,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
为合理安排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以下简称农发重点监控)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财预〔2016〕13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7号)规定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农发重点监控的意义
农发重点监控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每年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控的活动,纳入财政预算监管常规性工作范围,是专员办全面嵌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预算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做好农发重点监控工作对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管、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项目顺利实施、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监管体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控依据、范围及对象
(一)2017年开展农发重点监控的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及调整和终止文件,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评审立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7年存在的违规问题,按照84号令处理;对于2015-2016年期间的问题,依据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酌情处理。
(二)按照计划安排,每年在全国三分之一的省级农发机构开展农发重点监控,三年覆盖所有省级农发机构。2017年农发重点监控范围及对象是辽宁、浙江、宁波、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含广东农垦总局)、海南、贵州和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6-2017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上述有关省专员办应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监管情况(有关资料由国家农发办提供)等因素,按4%—9%的比例在本省范围内选定实地监控的开发县(宁波市至少抽查3个开发县),对选定开发县的2016-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监控。此外,每省(宁波市除外)应对至少2个水利部2014-2016年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监控。
三、监控内容
有关专员办应对省级、有关市级及其被选定监控的开发县农发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一)对省、有关市级农发机构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评审和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定情况。
2.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和终止情况。
3.省、市级财政投入资金落实情况,对上级财政投入资金分解下达情况。
4.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
(二)对县级农发机构监控的主要内容:
1.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和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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