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7]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2/6 10:16:14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评审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择优选项、科学立项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评审总体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评审组织方式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农发机构)负责评审。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明确相应处室或专职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二)省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下级农发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在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三)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三、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申报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项目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土地流转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三)建设方案可行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环保节能措施有效。 
  (四)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后能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六)申报材料规范性。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四、项目评审主要程序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专业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考察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实地考察意见。考察重点: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的真实情况。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实地考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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