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2/6 10:13:05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地区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 
  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按照各地区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其中,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按以下口径确定: 
  (一)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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