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7]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2/6 10:12:24
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主要原则
(一)合理界定基本民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界定基本民生范围,将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基本民生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二)突出保障重点民生。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整合相同领域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基本民生政策的财力水平。
(四)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合理确定职责分工,强化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的重点工作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各级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基本民生支出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基本民生支出要抓紧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倾斜,增强基层财力保障能力。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
(二)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阶段性财力补助规模,并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的财力补助力度,支持相关省市统筹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加大对辖区内资源能源型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有关市县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四)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基本民生保障。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加大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整合政策目标相似、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提高经费统筹力度。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统筹用于保障基本民生。
(五)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减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咨询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支出项目,减少对绩效不高项目的预算安排,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助、保障房建设、脱贫攻坚等基本民生领域支出。
(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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