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7]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2017/2/6 10:11:31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农办[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相关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验收依据及方法 
  (一)验收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及省级农发机构制定的实施办法,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有关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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