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 11:31:06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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