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7/1/4 15:24: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9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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