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33号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7/1/4 15:19:05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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