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6]210号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2/28 10:06:31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
  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具体包括:
  (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
  (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
  (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除本通知规定的上述五类单位外,其他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仍按财库〔2002〕48号文件、有关补充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继续实行审批管理方式;
  (二)贷款转存款账户由备案管理方式调整为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三)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中央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由目前的审批或备案管理方式,全部调整为备案管理方式。
  三、调整银行账户年检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中央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将目前按年开展的年检方式,调整为每两年一个年检周期、每年按账户数量50%比例进行审检的方式。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中央单位,下一年度需继续实行年检。每年度审检单位的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按照管理的中央单位范围研究确定。
  (二)建立中央单位银行账户抽检机制。财政部和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每年按照管理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对中央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及时将调整事项具体内容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确保各基层单位全面掌握调整事项具体要求。各中央部门要及时梳理统计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情况,在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将本部门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和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国库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后续管理中,如所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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