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6]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2/28 10:01:4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6]122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一)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的5%(含5%),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重大股权管理事项一般是指可能导致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非重点子公司产权转让和重点子公司非重大产权转让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经济行为决策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相关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交易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行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中,转让所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可能涉及重点子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质押行为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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