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16]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6/11/23 16:29: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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