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48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10/9 9:46:30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