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9 9:43:43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
  《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财政部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3.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业绩考核既要体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要充分考虑企业不同功能和行业布局特点,提高考核指标的针对性。
  4.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实现考核结果与奖惩、职务任免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三)主要目标。逐步完善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实际的分类考核制度,基本形成导向清晰、远近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和选任方式相适应、与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差异化奖惩体系更加有效,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进一步明确和实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考核内容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明确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实施差异化薪酬激励。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要求,对中央企业主要分为以下3类实施考核: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1.突出资本回报的考核要求。将企业经济增加值和盈利状况作为年度考核重点,根据企业资本结构和行业平均资本回报水平,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标,确定差异化的资本成本率。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任期考核重点,加强对企业中长期业绩的考核。
  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3.鼓励企业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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