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3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9/5 10:08:12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资委
2016年8月25 日
附件: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 “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集团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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