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35号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9/5 10:07:32
      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
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5号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8月8日
附件: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及除国资委监管企业外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原政策性破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所属(监管)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公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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