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8/29 14:39:5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有关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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