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6/8/3 10:06:5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按照《协议》规定,《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协议》以英文签署,英文文本及中文译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6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
《协议》规定,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波兰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收,波兰也将给予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协议》规定, 《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