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8/3 10:06: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中俄双方已完成《协定》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和《议定书》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关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俄方“莫斯科国际货币交易所(MICEX)”和“俄罗斯交易系统(RTS)”已合并为“莫斯科证券交易所(Moscow Exchange)”。因此,“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将代替“莫斯科国际货币交易所”和“俄罗斯交易系统”,成为在俄罗斯“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统称新协定)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现对照中俄两国1994年5月27日签署的税收协定(以下称旧协定),对新旧协定的主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 关于税种范围
新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团体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旧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在俄罗斯适用于按其企业及团体利润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税收。
二、 关于居民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新协定以“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代替了旧协定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三、 关于常设机构
(一)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旧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是“连续或累计超过十八个月”;
(二)新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即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前五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旧协定无此规定。
四、关于关联企业
新协定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对应调整内容,即缔约国一方将本应由其企业取得却已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包括在其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相应调整其对这部分利润所征的税额。
五、关于股息
关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旧协定只有10%一档,新协定规定了5%和10%两档: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除合伙企业外的公司,直接持股比例达到25%且持股金额至少达8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则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其他情况为10%。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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