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6]268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7/28 9:18:42
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26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
(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
(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分类分档,动态调整。财政部根据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依托院所、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符合职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及年度预算,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
第五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
(二)负责根据行业科技规划、行业应用需求以及院所职能定位,提出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三)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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