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6]63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7/6 13:38:49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档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对《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 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管理。国家档案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财政部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国家档案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国家重点档案开发费用,包括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和其他编研开发,用于相关档案的保护、翻译、编研、出版、展示、展览和征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费用,包括破损严重档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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