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通告[20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2016/7/6 13:37:5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组织推荐、笔试成绩和加分项目,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定253人进入面试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见《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人员名单》(附件1)。
  二、报到注册与面试时间
  报到注册分两个批次,分别在2016年7月8日、9日的下午13:30-17:00进行;面试分两个批次,分别在2016年7月9日、10日的上午8:30-12:00和下午13:30-17:30进行。
  参加面试人员报到注册、面试批次安排详见《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报到注册与面试时间安排表》(附件2)。
  三、报到注册与面试地点
  报到注册地点: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青塔校区)宿舍1号楼前台大厅。
  面试地点: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青塔校区)教学楼。
  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青塔校区)交通路线图和校区平面图见附件3。
  考点附近可供安排食宿的酒店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四、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考生须按时报到注册,并交验准考证、身份证、《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5)及表中要求携带的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及候考者,按自愿放弃处理。不接受考生提前报到注册。
  (二)请考生准确、完整地填写《业绩材料明细表》。其中,“考核表彰”及“研究成果”类材料应证明相关表彰或成果为参加工作之后获得。系统内考生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复印件、《业绩材料明细表》须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税务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复印件、《业绩材料明细表》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考生报到注册时,业绩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业绩材料复印件及《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业绩评价依据留存。材料提交后不得替换,如发现虚假、夸大申报材料的,将取消考生面试和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员资格。
  (三)本次面试不统一安排接送和食宿。面试当天考生的午餐由面试考务方统一安排。考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有3名以上(含3人)面试考生的单位,应确定1人带队。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的,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省税务局,系统外考生由所在单位于7月5日16: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考生在面试过程中须遵守《候考室管理规定》(附件6)和《面试考生守则》(附件7)。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将按照《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附件8)处理。请各单位将《候考室管理规定》《面试考生守则》《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印发参加面试的考生,并引导考生认真遵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面试报到注册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吴笑丛、杨鑫、丁越,电话:13601260793、18975862688、13901076993;
  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王星萍,电话:010-68678778、13811581376。
  申报业绩材料联系人: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袁哲、欧阳晓娴、陈琛,电话:010-63410483、63410423。
  
  附件:1.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人员名单
     2.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面试报到注册与面试时间安排表
     3.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青塔校区)交通路线图和校区平面图
     4.考点附近可供安排食宿的酒店及联系方式
     5.业绩材料明细表
     6.候考室管理规定
     7.面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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