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5/30 16:16:5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3号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4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条 市以上税务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提供符合需求的数据和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共建共享。
  第七条  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适用于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的选取。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条 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则和不同层级分别确定相应层级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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