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3/10 16:45:09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年2月21日
时效性:部分有效
税种:
发文机构全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机关代字:财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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