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3/10 16:45:09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年3月31日
时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
发文机构全称: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
发文机关代字:商改发
发文字号:商改发〔200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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