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
2015/3/22 20:04:11
   一、企业实际收 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 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 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 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四、收到的财政补贴一般直接记入“补贴收 入”,年终需要交纳企业所得 税。但指明用途的除外。
    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 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 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 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 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 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 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 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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