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误区及其澄清
2019/7/30 13:10:28
内容提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并非《税收征管法》,而是《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能否用作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予相关授权。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并细化相关实施条例,以保障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涉税信息的合法性并有效提升其征收效能。
关键词: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法律依据
一、问题的缘起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省际之间不平衡的问题较为严重,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严重的亏空。一些企业出于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劳动者实际工资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为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这些企业囿于税法刚性而选择以劳动者实际工资进行申报。2017年我国的宏观税率不到25%,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却有很多企业反映税负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过重。因此,中小企业担心用工成本的上升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截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划转交接工作已经完成,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再行调整。在此背景下,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比社保经办部门征管能力更强、征管手段也更完善,已经掌握了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企业的具体数据,因此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可以用于征收社会保险费。虽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获取其他单位的涉税信息,但是在认真分析之下,税务机关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用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否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否会侵犯纳税人享有的涉税信息保密权,以及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立法和政策的调整,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分析和探讨。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并非《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是调整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对税收征收管理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约束。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作出相关规定,也并未授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并非《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规范的是税收征收行为
《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①《税收征管法》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规范的是税收征收行为,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的征收管理。其他类型的收入征收,即便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自然而然地适用《税收征管法》。相较于普通的收费或其他收入类型而言,税与费在外在表征、内在属性和规制理念方面区别较大,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更为严格,以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收优先权、税收担保权、“双重前置”等专属于税款征收程序的特别规定,即是此种观点在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体现。社会保险费作为非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