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职能再思考: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
2019/5/27 10:25:06
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的财政和调节职能也体现出不同的内涵,调节职能因财政职能产生并以财政职能为载体。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财政职能会形成对税收总额的“上线”和“下线”,这构成了国家治理根基的“底线”;而调节职能包括了经济调节、监督调节和治理调节,这是税收对国家治理支柱作用的具体体现。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与作用,既不能触及财政职能的“底线”,也要找准调节职能的杠杆支点。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治理的物质起点,而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税收应发挥怎样的作用,需要我们对税收的职能进行重新审视。从理论上看,税收具有两大职能:财政职能与调节职能,前者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后者是税收的派生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下,理解税收职能的时代内涵,了解税收职能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一、客观科学地认识税收职能
(一)税收职能的历史演进
税收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国家的出现,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职能需求。税收的直观动机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所以税收的初始职能就是财政职能,即以取得财政收入为动机和目的。随着税收的不断演化和发展,人们对课税的对象、范围、标准等要素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例如,不同税种的课税对象有所不同,课税标准的高低主要通过税率的形式体现,这些要素的差异和变化会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如果征税范围不能全覆盖、课税标准不能真实统一,由于人性中利己和趋利避害的本质,征税会使人们自发调整经济行为,这就激发了税收的派生职能,即税收的调节职能。
在自然经济时期,经济单一地体现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上,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一的局面。由于生产率低下和户籍管理方式严格,在统治者调整土地税和人头税时,人们难以调整生产行为,只能改变自身的生存标准。因此,这一时期税收的调节职能无从谈起。在商品经济时期,出现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分离的局面,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和人口的自由流动不仅扩大了课税范围,也增加了不同流转环节的征税选择,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收调节的灵活性。因此,税收的调节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开始显现。
与商品税不同,所得税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发展才逐渐成为固定税种,其突出特征主要表现在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上,扣除项目范围、时间标准、税率设计等要素都会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所得税的普遍开征使税收的调节职能更加鲜明化和普遍化。
(二)税收两大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征税的动机和目的,是无可争议的基本职能。而伴随税收的开征,纳税人面临的经济激励会发生改变并随之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这便产生了税收的调节职能。如果已开征的税种所形成的税制结构体系不是出于能动设计,而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自然选择的结果, 那么这样的税制结构对宏观经济或微观主体的调节属于一种自然的调节, 是伴随税收财政职能而自发派生的调节职能,即“被动式”的税收调节职能。当政府开征新税种或调整原来的税种时,如存在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设计预期, 由此产生的纳税人选择和经济社会整体的变化,即“能动式”的税收调节。例如,关税壁垒和消费税“抑制贵族奢侈消费”的动机都是“能动式”税收调节职能的体现。
税收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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