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2019.5.1)
2019/5/5 15:07:32

  2019年4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本文进行梳理总结。
  一、最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记忆表格

  二、政策解析
  (一)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原行业范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由于上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除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属于I类之外,其余行业的门类都属于C类,制造业。因此新行业范围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制造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选择
  1.不选择加速折旧
  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还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此外,对亏损企业和享受定期减免税额的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意义不大。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选择一次性扣除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3.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房屋、建筑物及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对于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只要专门用于研发,都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四)企业购进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吗?仅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五)所有行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三、案例分析
  (一)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某企业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9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请问企业每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二)选择加速折旧
  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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