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居民个人新预扣预缴方法解析
2021/2/25 10:34:58

  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算的压力,新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采取累计预扣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对于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全年12个月的收入大体均衡,那么在累计预扣法下,其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应是一致的,次年也就不用再办理年度汇算,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是,部分居民个人虽仅有来源于一处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存在前高后低的情形,即使其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中间也可能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年度终了后仍需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综合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的办税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进一步精准预扣预缴、释放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公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学习和运用。   一、政策适用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可以适用《公告》,《公告》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另一类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一般是指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享受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必须是上一纳税年度仅从一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且扣缴义务人每月均预扣预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6万元”中的“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毛收入,即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且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可单独计税的各类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享受《公告》新预扣预缴方法的居民个人,本年度与上一纳税年度须为同一扣缴义务人。举例说明如下:   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任职受雇,当年在A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50000元,且A单位2020年1—12月均为付女士进行了预扣预缴申报,如果2021年付女士依然在A单位任职,则付女士可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但如果付女士2021年不在A单位任职了,新任职单位则不可以按《公告》的政策规定,对其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预扣预缴。   如果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取得的收入,没有在1—12月每月进行预扣预缴申报,或者付女士是2020年度中间任职于A单位,或者付女士2020年在A单位的收入除50000元工资薪金外还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合计超过6万元,那么付女士在2021年的预扣预缴阶段,均不可以享受《公告》的新预扣预缴方法。   二、政策优化内容   《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居民个人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解决了年度收入低于6万元,但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可能会出现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的情形。特别是很多企业的年终奖在次年一月份发放,属于典型的收入前高后低。举例说明如下:   王先生在A单位任职受雇,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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